近年来,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不断探索与创新,加强与被监督单位沟通协作,有效提升了监督质效,切实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在该院办理的闫某收监执行审查案件中,这一监督效能得到集中体现。
闫某因在外省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因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2022年3月10日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基于其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愿意接收管理,于2022年4月6日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22年4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然而其在考验期届满前五日(2023年5月21日)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一千元。
面对闫某的违法行为,五河县司法局迅速向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报告,就是否应撤销闫某的假释征求意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抽调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开展核查。经查,闫某在假释初期表现出一定的自律,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努力融入社会。他的家人也对他寄予厚望,期盼他能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但这份前期的自律与家人的期盼并未能阻止闫某再次走向违法的道路。专案组通过核查矫正档案、“矫务通”App考勤记录、邻县公安机关作出的赌博行政处罚决定书,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30日依法向五河县司法局发出检察监督意见书,建议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该意见书详细阐述了闫某的违法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展现了检察监督的刚性与权威性。五河县司法局高度重视此意见,将案件材料及意见书一并逐级上报蚌埠市司法局。蚌埠市司法局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后,将相关案卷材料连同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书抄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经审核,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回复,明确支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意见,确认闫某符合法定撤销假释情形,应依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2023年5月31日,基于上述一系列严谨的法律程序,蚌埠市司法局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闫某撤销假释。2023年6月19日,经过审慎审理,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撤销闫某假释的刑事裁定,收监执行其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七日。面对这一裁定,闫某悔恨交加。
法院下达裁定后,五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继续跟进制发书面监督意见。最终,闫某于2023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送监执行刑罚。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更彰显了检察监督在推动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