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是否还能请求变更呢?近日,长丰县人民法院双墩法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判决变更抚养权,充分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武某某(女)与查某某(男)于2015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1年3月10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小明(2016年生)由查某某抚养,女儿小红(2020年生)由武某某抚养,互不给付抚养费,共同财产的房屋归武某某所有。
2022年3月,查某某因工作变动不固定,遂将小明暂放在武某某处生活。2022年9月,查某某以其找到固定工作,遂要求武某某将小明交由其抚养,但武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辞。查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小明由查某某抚育,案经二审判决维持。
查某某申请执行,但武某某一直未履行将小明交由查某某抚养的判决内容。小明自2022年3月起一直随武某某生活至今,现在孩子于母亲住所地附近就读二年级,其表示习惯了现在的生活、学习环境,愿意与母亲武某某一起生活。为给孩子一个稳定的学习及生活环境,在征求孩子的意愿后,武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长丰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查某某均要求抚养婚生子小明,充分体现了双方对子女的关爱。原、被告均对直接抚养子女进行积极作为是一件值得提倡的行为,但应当以子女利益优先为原则并以更加温情的方式予以行使,共同为孩子营造出父母的爱一直陪伴的成长环境。
小明现已年满八周岁,其称因一直与母亲生活,已经习惯了现在的生活、学习环境,故不愿意随父亲生活。原被告共同财产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有固定住所且又具有抚养能力,故原告抚养小明有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住所及生活学习环境。因此,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子小明的抚养权予以支持。最终,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小明由原告武某某抚养。
法官说法: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权不是一次判完就确定终生,而是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实际情况变化而再次变更,既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协商不成也可以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的裁判。法院在审查时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和“尊重子女意愿”为原则,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建康成长。(张希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