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惩治了一起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
2025年3月,原告张三(化名)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提交了一份借条作为主要证据。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四(化名)对借条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笔迹鉴定。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该借条上“借款人”处的签名并非李四本人所写。随后,张三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2025年6月裁定准许其撤诉,并对其进行了口头批评教育。
案件虽已撤诉,但李四认为张三提交伪造证据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于2025年7月向宿松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启动审查程序,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明确存在证据伪造情况。为惩治妨碍诉讼行为,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张三予以处罚。
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依法采纳检察建议,结合案件实际情节,于2025年7月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张三予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其全部履行完毕。检法联动,实现了对妨碍诉讼行为的及时有效惩处。
民事诉讼不仅关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体现着司法公信力。上述案件中,张三伪造重要证据,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后果。伪造证据绝非小事,哪怕案件最后撤诉,也可能会面临惩处。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打官司要诚信,不能靠“假证据”,伪造证据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柴先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