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顶烈日奔走释法 巧解三年工伤认定纠纷
来源:翟笑寒 2025-08-05 16:48:28 责编:于迟

“感谢法官为我们主持公道……”近日,董某的家人满怀感激地将一面印有“人民法院为人民 公正司法解民忧”的锦旗,郑重交到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手中。这面鲜红的锦旗,代表着一起跨越三年的工伤认定争议得以圆满解决。

董某曾系芜湖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2022年9月中旬晚八点左右,在结束一天工作后,董某骑电动车返回家中,不幸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社保部门调查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其属于工伤并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然而,用人单位对此结论提出异议。该公司认为,事故属于董某单方责任,是其个人过错所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将社保部门诉至繁昌区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决定。

双方争议焦点就在于对事故责任及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案的关键在于:单方交通事故能否解释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面对这一焦点难题,合议庭深入剖析案情。首先,事故发生于合理上下班途中,与工作具有直接关联性。董某从早晨7点半连续工作至晚上8点,超长的工作时间客观上增加了其夜间通勤的风险。其次,事故发生时的环境因素不可忽视。监控显示,事故发生在下坡路段,当时正下小雨,路面湿滑,且缺乏非机动车道等安全保障设施。这些客观因素大大增加了骑行风险。再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董某存在重大过错。无充分证据显示其刻意超速或存在极端不负责任的驾驶行为。即便其在下坡操作中存在一定不当,也难言构成“本人主要责任”。最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足够证据推翻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在厘清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法官着眼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深知案结事了才是最终目标。为此,他精心准备,主动出击:一方面,多次约见人力资源公司负责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耐心沟通解释;另一方面,冒着高温酷暑,深入企业走访。结合法条释义与实际判例,耐心向企业负责人详细解读了工伤认定的依据和意义。

通过深入浅出、情理法并重的沟通,企业最终心结解开,不仅心悦诚服地主动撤回了起诉,还积极与社保部门对接,着手推进董某后续的工伤保险理赔事宜。一场历时三年的行政争议,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翟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