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邢某返还原告刘某购车款17万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邢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相恋,并举办了订婚仪式,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分手。在双方交往期间,刘某及其家人向邢某支付彩礼20万元,同时转账23万余元用于购买车辆。刘某、邢某分手后,邢某返还了彩礼20万元,但双方就车辆如何处置产生分歧,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邢某全额退还购车款23万余元。
该案中,刘某家人向邢某转账23万余元,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用来为邢某购买汽车,该车辆系刘某为与邢某结婚而购置,应为刘某向邢某支付的彩礼。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法缔结婚姻,且双方对未缔结婚姻均有过错,故彩礼应当酌情予以返还。但现刘某出资的23万余元已经转化为案涉车辆,车辆属于消费品,存在较大的折旧损失,双方对车辆的折旧损失均应当承担责任。该车辆系登记在邢某名下,法院结合车辆现价值、折旧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双方交往情况,酌定由邢某返还刘某购车款17万元。双方服判息诉。(弋江区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