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惹纷争 饲养动物安全防护需谨记
来源:黄欣悦 连星星 2025-08-08 18:00:34 责编:谢晴雨

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饲养宠物日渐流行,宠物成为许多家庭的“重要成员”,但是,宠物在给我们带来陪伴和欢乐的同时,若安全防护不到位也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泉山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侵权纠纷,合议庭通过“舜心调解”化解矛盾,同时特别强调,饲养动物安全防护意识不可缺失。

2025年4月,李某在小区附近遛狗,经过绿化带拐角盲区时,与王某的大型金毛犬相遇。两只宠物犬在碰面后突然争斗,李某的泰迪犬被咬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李某痛失爱犬,情急之下与王某发生言语冲突,宠物间的冲突升级为饲养人之间的矛盾。因纠纷难以化解,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宠物医疗费、购买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赔偿等共计723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庭审中,经充分举证、辩论,还原事实真相后,承办法官适时组织双方到“舜心调解室”进行调解。“纠纷起因系宠物动物本能的下意识攻击,并非人为故意,你们双方应互相体谅;王某年事已高,管理大型犬需格外谨慎;李某痛失爱犬,情绪激动下言语难免过激。”调解时,承办法官先从“情理”角度出发,抓住双方作为邻居且同为爱狗人士的共同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在营造了互相理解的氛围后,承办法官适时引导李某就言语不当之处向王某致歉,既展现了其解决问题的诚意,也让王某的态度逐渐松动。

做好情绪梳理工作后,承办法官又从“法理”角度向双方耐心阐释相关法律法规,释明饲养宠物时应履行管理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宠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伤。“年龄较大时遛狗千万要注意安全,大型犬极易因过往车辆鸣笛、灯光刺激等原因狂躁,幸好没有拽伤你们,否则花再多钱也难买平安。”承办法官开导王某道。最终,双方各让一步,王某当场支付李某赔偿款4500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淮南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养犬人应当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窗口或者在线服务平台,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核发犬牌,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犬牌的费用由财政承担,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第十条 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固定住所;

(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每年延续一次。养犬人继续饲养犬只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凭狂犬病免疫证明申请办理延续手续。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经公安机关催告后仍未办理的,注销养犬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四)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五)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在拥挤场合收紧牵引带;

(六)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采取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笼)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七)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户外携带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黄欣悦 连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