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犯罪行为,无论手段如何隐蔽,终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就一起盗窃案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2025年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从住所步行至目标超市并翻后窗进入,匍匐前行至收银台偷取该超市内人民币1200余元和约20条香烟,得手后将其装入斜挎包,逃脱绕行至其他小区藏匿赃物,更换白色外套混淆侦查,骑共享单车转运赃物回巢。经蚌埠市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涉案烟草专卖品共价值6210元。
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院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检察官提醒】
经营者务必加固安防设施,群众发现可疑人员请立即报警。法律对再犯行为坚持从严惩处,切莫重蹈覆辙!(禹会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