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矛盾顺利化解。
2024年7月,董某某以其丈夫张某的名义与杨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杨某某将其房屋租赁给董某某夫妇,房租为每月1300元,董某某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及押金。2025年6月,在杨某某的催要下,董某某提前支付了次年的房屋租金。之后,董某某因工作变动需要提前退租,遂与杨某某协商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及押金,但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董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立即委派调解员先行调解。为妥善化解纠纷,调解员及时联系双方了解详情。原来,双方在签订次年合同时,董某某要求杨某某为出租房购置了一张新床和洗衣机。杨某某认为董某某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应当扣留租房押金且购买新床和洗衣机的费用。而董某某认为,提前退租是出于特殊原因,新床和洗衣机作为房屋附属设施,其所有权仍归杨某某所有,自己不应当承担该笔费用。
“对于董某某提前退租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但违约责任的划分应当合理。”调解员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协商董某某提前退租的补偿方案,董某某表示可以承担部分因退租给杨某某带来的损失。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和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董某某以3000元及押金作为退租补偿,杨某某当场支付董某某剩余房租12600元。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何鸣 吴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