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不敢相信,法院居然能执行保险保单!我们的钱终于要回来了。”8月1日,宁国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大厅内,拿到案款的两名申请人难掩激动地感慨道。
2023年,黄某因经营家庭农场向汪某借款,借款到期后,黄某尚欠6.6万元未予以返还,同时,黄某在经营农场期间雇佣洪某从事农场花草整理工作,亦尚欠洪某劳务费1.5万元未予支付。后经法院调解,黄某与汪某、洪某分别达成分期支付款项的调解协议,协议生效后,黄某却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多次催讨无果后,汪某、洪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两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即刻启动 “线上 + 线下” 立体查控模式。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状况进行全方位扫描,结果却不容乐观: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千元,名下房产、车辆早已设立抵押,执行工作陷入僵局。面对困局,执行干警秉持 “不破楼兰终不还” 的决心,依法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然而黄某置若罔闻,甚至刻意规避执行,采取更换联系方式、隐匿行踪等手段玩起 “失踪”,使得执行难度进一步升级。
面对僵局,执行干警并未放弃,继续深挖财产线索。经过深入调查,执行干警敏锐捕捉到关键线索——黄某名下银行账户曾有多笔汇至某保险公司的转账记录。循着这条“蛛丝马迹”,执行干警随即前往该保险公司实地调查。核查发现,黄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有多份分红型的人身保险,其中一份保险价值8万余元。考虑到保险产品的价值波动特性,为尽快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兑现,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赴异地,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协助通知书。在多方联动协作下,成功扣划涉案保单现金价值,并将案款发放至申请人汪某、洪某手中,两起案件至此画上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保单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保险人处累计所形成的,属于投保人的债权性质的财产。被执行人作为投保人出资购买的保险,无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否为其本人,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所指的“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权”。该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投保的两全保险属于兼具保障与理财功能的分红险,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较弱,保费由被执行人黄某本人缴纳,其现金价值具有可查询、可确定、可退保的现实性财产价值,属于黄某享有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纳入法院强制执行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黄某的此类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强制执行,要求保险公司协助予以冻结、扣划以清偿债务。
长期投资险、分红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具有较为典型的储蓄性和有价性,现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部分被执行人误以为该保险产品具有隐蔽性,企图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法官在此提醒:保险不是逃避执行的“避风港”,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的行为都是行不通的,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才是正道。(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