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法庭公开审理左某与杨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2年5月10日,杨某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左某借款150000元,并出具条据,写明该借款须于2022年7月9日还清,条据上借款人处由杨某签字,担保人处由宋某签字。到期后左某多次催讨,杨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左某将杨某、宋某诉至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横埠法庭审理后认为,杨某未及时还清欠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左某要求杨某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从借条内容看,左某与宋某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宋某应为一般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2年7月9日,保证期间为2022年7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左某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其权利,保证责任消灭,因此,保证人宋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杨某归还左某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左某要求宋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保证人,出借人应及时主张其权利,若出借人在保证期限届满后主张其权利,将面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