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调违约金促履约 护航民营经济
来源:吴聪 2025-09-02 14:58:33 责编:梅觉明

随着最后一笔租赁款到位,一场牵着民营企业经营难题、又连着民生服务温度的房屋租赁纠纷,总算圆满解决。近日,双方当事人不约而同给宁国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发来消息:原告说,所有案款和诉讼费都已经到账;被告说,当初法院判决调减了违约金,给企业减了压、松了绑,实实在在帮他们解了生存发展的燃眉之急。

2020年初,投资公司与养老服务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前者将自有房产出租,租期十年,前三年租金按照协议价格476568元维持不变,后续每三年按照评估报告重新签订当期租金确认书确定租金,每半年交纳一次租金。2023年初,双方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签了补充协议,把年租金调整为398516元,还约定要先交租金后用房,若逾期支付应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后来,养老服务公司没能按时支付2024年7月28日至2025年7月27日这一整年的租金,398516元的款项一直拖欠着。于是,投资公司将养老服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租金398516元、按逾期金额20%计算的违约金79703.2元,并承担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面对投资公司的起诉,养老服务公司也有一肚子“委屈”:“我们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就已经交纳了半年租金,之所以拖欠,是因为租金过高,并且承租的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大面积漏水影响了正常运营。”庭上,养老服务公司要求投资公司维修房屋、赔偿损失、取消违约金及诉讼费用,重新评估房屋租金价格并退还多收取的租金。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协议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义务。早在2025年3月10日,投资公司就向养老服务公司发出催缴函,要求养老服务公司在3月15日前付款,在催缴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养老服务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后,已主动交纳租金199258元,截至审理时,尚拖欠租金199258元。庭审中,养老服务公司以房屋漏水为由抗辩,但这与支付租金分属不同义务范畴,承租人不得以履行瑕疵为由拒付租金。同时,租金标准系双方协商并经评估确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欺诈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养老服务公司提出的重新评估、退还租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养老服务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99258元。对于投资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违约金金额按协议约定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无法计算的,违约金金额按年租金额20%计算。鉴于该案中的损失并非无法计算,同时结合养老服务公司在案件受理后及时支付了半年租金,且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房屋漏水等情形,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自养老服务公司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加计30%计算。

宣判后,投资公司与养老服务公司均表示服判,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养老服务公司也已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双方的服判,不仅是对判决结果公正性的认可,更是对司法兼顾 “规则与温度” 的赞赏。

“小案见真章”。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宁国市法院的司法智慧:对违约金的动态调整,一方面,既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坚守了契约自由原则;另一方面,又充分考量了民营企业经营中的现实困境,通过适度司法干预,避免了机械适用合同条款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养老服务行业与民生息息相关,企业的稳定经营不仅关乎自身存续,更直接影响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未来,宁国市法院将继续坚持“守法律底线、怀民生温度”的双重实践导向,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注入坚实的法治动能。(吴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