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急匆匆来到旌德县司法局蔡家桥司法所寻求帮助,称慈某在砍伐松树过程中,不仅误将自家树木砍伐并出售,还损坏了屋顶的蓄水桶。刘某多次找慈某协商赔偿事宜,却被慈某以“是砍伐工人所为,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双方矛盾难以调和。
司法所调解员在耐心倾听刘某诉求后,第一时间联系慈某核实情况,并决定运用“两水”调解法推进纠纷化解工作。在纠纷受理阶段,调解员“三望”并行:一望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双方在林木砍伐、财产损害中的权责义务;二望刘某提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履行调解登记、告知等程序;三望树木砍伐现场照片、蓄水桶损坏证明等证据,确保调解工作有理有据。
进入纠纷调查环节,调解员通过“三闻”摸清事实:一闻纠纷主体信息,确认慈某为林木砍伐事宜的负责人、刘某为受损财产所有权人,明确调解对象;二闻纠纷具体内容,详细了解砍伐工人作业流程、树木误砍原因及蓄水桶损坏过程,还原事件全貌;三闻双方诉求,掌握刘某要求赔偿树木损失及蓄水桶维修费用、慈某初期拒绝担责的态度,精准把握调解方向。
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以“三问”破局:一问砍伐工人、周边村民等相关人员,进一步核实树木误砍及财产损坏的具体细节,夯实事实基础;二问相关政策依据,结合《民法典》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向慈某清晰解读其作为雇主应承担的责任,理清赔偿标准;三问当地风俗民情,从邻里和睦、互相体谅的角度,引导双方理性看待赔偿幅度,减少对立情绪。
最终在纠纷化解阶段,调解员通过“三切”促成共识:一切事实真相,明确慈某对工人作业存在管理责任,驳回其“与己无关”的不合理主张;二切类似赔偿案例典故,用身边事讲道理,帮助双方理解合理赔偿的必要性,化解诉求焦点;三切谦逊礼让的处事原则,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劝说慈某正视自身责任,建议刘某适当考虑实际情况。
经过多轮沟通,慈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责任,同意赔偿刘某的树木损失及蓄水桶维修费用,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有效维护了辖区邻里和谐与社会稳定。(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