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其配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能否支持?
来源:程罗兰 2025-09-12 14:37:08 责编:梅觉明

8月15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了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在特定情形下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4年10月2日,张某驾驶一辆未悬挂车牌的三轮电动车,与包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包某的车辆失去控制,向左侧路边驶去,连续与路边停放的车辆及行人任某发生碰撞,导致任某、张某受伤,以及多辆车辆损坏。张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不幸离世。经交警部门认定,包某与张某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包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由于事故涉及多车受损,交强险赔偿限额已全部使用完毕。张某的配偶李某及其子张某东、张某明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包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0238.54元。

审理期间,被告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对李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提出异议,辩称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符合被扶养人条件。经法院深入调查核实,李某现年 61 周岁,持有三级听障残疾证,因听力障碍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任何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尽管李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两名子女,但经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李某的日常生活长期依赖张某的经济供养与生活照料。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规定,结合残疾证、村委会证明等有效证据,依法认定李某属于法定被扶养人范畴。经严格核算,法院参照 2023 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结合其他扶养人应承担的份额,最终判决支持李某 19 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核定金额为 127642元(计算方式:20154元/年×19年÷3)。

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需承担50% 的责任。法院综合考量后,依法判决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向三原告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702989.29 元。该案判决生效后,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已及时完成全部赔偿款的履行工作。(程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