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按键”伤人?法官调解:道歉 + 赔偿
来源:李艳平 2025-09-18 08:55:31 责编:吕宏伟

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不断发展,一些躲在网络背后发布“伤人”视频的事件也时常发生。

从一条视频号的辱骂内容,到当事人被行政拘留,再到双方的名誉权纠纷......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法庭就调解了这样一起因“辱骂视频”引发的名誉权案,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大家敲响了“文明上网、依法上网”的警钟。

据称,2024年9月份,小陈为泄私愤,使用某平台视频号在网络上发布小刘照片并配有辱骂性文字,对小刘进行侮辱。2024年10月,小刘发现并报警处理,小陈承认了她的违法行为,后派出所对小陈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小刘认为,小陈的行为不仅给自己带来精神伤害,更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拿着收集好的证据诉至法院,要求小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审查相关材料后,考虑到此类名誉权纠纷若处理不当,可能会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且不利于社会和谐,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组织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向小陈详细阐释了《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小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侮辱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刘的名誉权。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规范,更是触犯了法律底线,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时冲动发个视频,给对方造成身心伤害,更触碰了法律‘红线’,对你自己也‘百害而无一利’,希望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办法官对小陈进行了批评教育,希望其积极主动道歉并担责。

面对小刘,承办法官表示充分理解她所遭受精神伤害后的痛苦和愤怒,一方面安抚其情绪,告知小刘会依法维护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希望小刘在合理范围内考虑接受小陈的道歉和赔偿。

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沟通、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陈当庭赔偿小刘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0元。

小陈承诺在其视频账号公开发布对小刘的赔礼道歉声明,且连续发布不少于20天,所发布的赔礼道歉内容需小刘认可并同意。双方纠纷就此一次性了解。若小陈未履行上述义务,小陈给付小刘违约金9000元。

“名誉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体现,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声誉。”在此,杨庙法庭王静法官提醒大家,应正确利用社交软件等网络工具,发表的内容不可突破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造谣、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