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门口的摄像头“过界”了吗?
来源:李艳平 2025-09-18 08:58:10 责编:吕宏伟

如今,从街头商铺到居民楼道,摄像头的安装“让安全看得见”。然而,当摄像头“视线”越过界,就可能变成侵犯他人隐私的“利器”。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纠纷,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悉,小胡的门面房与小袁经营的某宾馆是南北邻居(均朝向东)。小胡为安全起见,在自家门面房安装了摄像头。小袁认为,小胡安装的摄像头朝向左侧能够拍摄范围为其店门口,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于2024年12月15日报警并提供了相关照片证据。

公安机关到场后与小胡协调,后小胡将监控的摄像头调整至自己家的门头上并称监控摄像头是感应人物活动动态转动。

摄像头调整后,因其动态感应机制,小袁认为,小胡安装的摄像头拍摄范围仍涉及自家门口,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并造成精神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小胡给予相应的赔偿并立即改变摄像头朝向。

另查,通过小胡提供的摄像头在2025年2月1日位置的视频及照片可知,小胡已将该摄像头朝向调整为正前偏右即拍摄范围仅为自家门口。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胡安装摄像头并且摄像头的朝向能够拍摄到小袁店面门口,经公安机关协调后,小胡将上述摄像头安装到自己的门面房处,但摄像头的朝向仍然拍摄到小袁店面门口,侵犯了小袁的隐私权。

其次,小胡在公安机关出警前后没有停止对小袁隐私权的侵害,只是在本案诉讼中才停止对小袁隐私权的侵害,导致小袁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提起诉讼、委托代理人等,又给小袁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小袁要求赔偿其损失的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小胡酌情给予原告小袁赔偿;驳回原告小袁其他请求。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安装摄像头时,应以“不侵犯他人隐私、不妨碍邻里正常生活”为前提,明确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和拍摄范围,确保不会侵犯到他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拍摄到公共区域中可能涉及他人隐私的部分,应当提前征得相关人员的同意,并做好相应的隐私保护措施。(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