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不交付设备,定金难追回?
来源:李艳平 2025-09-18 17:15:20 责编:吕宏伟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在预订机器设备、家具家电等货物时支付一定的定金。可若遇到卖家收了定金却迟迟不交付货物,甚至拒绝退还定金,买家该如何维权?

日前,张某与秦某就因“定金”引发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最终在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法庭法官的调解下得以顺利化解。

据称,2024年5月,张某通过微信沟通向秦某购买一台翅片冲床设备,单价105000元。张某向秦某支付3万元定金。后经张某催促,秦某至今未交付设备,也未退还设备定金。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关键事实:一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可证明“买卖”的口头约定及3万元定金的支付事实;二是秦某未按口头约定时间发货,且一直未履行约定,已构成违约。

基于此,承办法官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组织了调解。

“秦某,做生意最重要的就是诚实守信,虽然你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你要守约。”

“另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张某其实是有权要求你双倍返还定金,希望你好好考虑。”调解中,承办法官向秦某释法明理。

“张某,在买卖交易中,一定要注意签订合同,保留相关凭证,这样才更有助于维权。还有,你支付的3万元定金超过了设备总价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超过物品总价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与张某耐心沟通。

在双方情绪得以缓和后,承办法官表示,如果坚持让秦某按“双倍返还”,其可能面临较大资金压力短时间内支付不了;且张某也希望尽快拿回款项减少损失,遂从“高效化解矛盾”角度组织双方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秦某同意返还张某30000元,双方纠纷至此一次性了结。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法官提醒

在日常买卖或交易过程中,应注意留存三大类证据:

一是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定金金额、支付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是付款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定金已实际支付;

三是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邮件、通话录音等,留存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