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间路段突发意外,一方称被狗撞倒摔伤,一方认为对方摔倒和自家狗无关。责任在谁?赔偿争议如何平息?
日前,固镇县人民法院刘集法庭调解了该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据刘某称,2025年5月的一天,刘某骑车经过刘集镇某村的某路段附近时,被梁某散放喂养的狗撞倒,造成刘某及乘车人受伤。经医院诊断治疗,刘某花去医疗费上千元。后刘某等人报警处理,但双方因责任划分及赔偿费用问题僵持不下,刘某诉至了法院。
为更有效地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向附近村民了解相关情况,后积极组织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仍各执一词。刘某强调,自己正常通过路段,无端遭受“飞来横祸”,梁某作为养狗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梁某则表示,刘某没有证据证明摔倒的原因是狗冲撞的,遂不愿赔偿。
面对僵持不下的局面,承办法官结合前期了解到的情况,一方面向梁某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梁某,你作为狗的饲养人,未对狗采取有效的约束措施,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也劝解刘某,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骑车、开车还是走路时都应留意周围环境,如果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梁某承诺支付刘某医药费,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提醒,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屡见不鲜。动物所有人或饲养人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认真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