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出借人仅持转账记录起诉被驳回 法院:原告主体“不适格”
来源:谢雨 2025-10-14 20:55:51 责编:仇鹤丹

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钟某手持徐某与王某之间的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法院最终以钟某并非出借人,不具备债权人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钟某与徐某是表兄弟,徐某与借款人王某是朋友。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徐某借款,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00元。此后,徐某多次微信催讨,但王某一直未还。于是,钟某拿着徐某的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王某,要求还款。

庭审中,王某抗辩称,他向徐某借款是事实,但其与钟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钟某以原告身份提起该案诉讼系主体不适格。

庐江法院经审查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贷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就借贷内容达成合意,还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资金。该案中,王某主张其没有向钟某借款,而钟某提供的证据也明确显示,出借资金交付及向王某催讨还款的均是徐某,显然钟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与“贷”的合意,亦不具备“借”与“贷”的事实,因此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庐江法院遂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钟某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原告主体适格”作为诉讼要件,这是人民法院进行实质审理的前提。即使案件已立案受理,若审理中发现原告不适格,法院仍可能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提起诉讼时,务必确认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避免因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