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法庭审理了一起因租赁车辆涉水受损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王静法官耐心调解与法律释明,不仅让双方达成和解,更以案普法。
据称,2024年8月22日,小曲从蚌埠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牌照为皖CDMxxx车辆。2024年8月26日,小曲的朋友小苏驾驶该车(涉水)导致车辆受损,次日下午,小苏主动找到该汽车租赁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双方确定赔偿金额为11000元。同年10月21日,小苏向该汽车租赁公司出具11000元欠条一张。后小苏向该汽车租赁公司支付3000元,剩余8000元经该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催要,小苏至今未予给付。
因双方就剩余赔偿款的支付事宜无法自行达成一致,该汽车租赁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小苏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王静法官分别与汽车租赁公司和小苏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诉求,全面了解双方的核心矛盾点——汽车租赁公司希望尽快收回剩余赔偿款,弥补车辆受损带来的损失;而小苏则可能因自身经济状况,在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上存在困难。
基于此,从化解矛盾、减少双方诉累的角度出发,王静法官积极开展了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小苏释明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让小苏清楚知晓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厘清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也希望汽车租赁公司考虑到小苏的实际支付能力,适当放宽还款期限。
最终,在王静法官耐心细致地沟通与疏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苏从2025年11月开始,每月28日前给付1000元,至2026年6月28日前全部给付完毕。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提醒:租赁车辆时,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协议,正常使用车辆,规范驾驶,严禁涉水、超速、违规改装等危险行为。租赁公司应主动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性能、使用禁忌、保险情况等重要信息,确保车辆证件齐全有效、车况良好,明确双方权责。
车辆若不慎受损,承租人与租赁公司应良好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受损原因、情况以及赔偿金额、履行期限等关键信息,有效减少后续争议;协商不成,应依法合理维护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五十一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固镇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