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本对簿公堂、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下,最终消除对立情绪,原告方申请撤诉。
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等长期积累矛盾,沟通无效后关系急剧恶化,李女士愤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初期,双方分歧大情绪对立,屡屡发生言语冲突,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面对复杂的案情和激动的当事人,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双方虽积怨已深,但多年的感情基础和共同养育的孩子仍是连接彼此的纽带,存在和好的可能性。
法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深入沟通,耐心引导当事人将积压的委屈、不满和诉求充分表达出来,充当了情绪垃圾桶和减压阀的角色。通过共情式的倾听,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到了有效宣泄和疏导,为理性沟通奠定了基础。其次,在当事人情绪趋于平稳后,法官适时切入,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关于婚姻家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合理预判;另一方面,法官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回顾过往情感,反思自身不足,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难处,着重分析了离婚对子女可能造成的长远负面影响,触动了当事人内心最柔软的部分。最后,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捕捉到双方均有意改善关系但苦于缺乏方法和台阶的信号。于是法官提出感情修复的建议,包括改善沟通方式、共同参与子女活动等,为双方重建互信提供了具体路径。最终,李女士和张先生均认识到冲动的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同意共同努力修复婚姻关系。李女士自愿撤回起诉,张先生也承诺作出积极改变。
家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不仅是裁判者去裁断是非,还是矛盾的化解者,致力于修复夫妻关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稳定,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张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