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尘埃落定。张亮(化名)、肖强(化名)等四名当事人因在禁渔期使用电瓶等禁用工具捕鱼,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需共同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用实际代价为破坏水资源环境行为“买单”。
2025年4月的一天夜里,张亮与肖强在禁渔期相约各自携带电捕工具,并分别乘坐朋友张超(化名)、肖俊(化名)的轿车前往徽水河泾县段禁捕水域电捕鱼,张超、肖俊则在岸上帮忙将渔获物装入竹篓内。电捕鱼结束后,四人驾车返程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农业农村局鉴定,涉案渔获物共计92尾,重量11.385千克。
该院经审查认为,张亮、肖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人行为导致野生鱼类资源量直接下降,严重破坏鱼类资源的自然增殖,损害水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平衡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张超、肖俊二人提供交通工具和协助装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该院在依法对张亮、肖强二人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5年12月5日,泾县人民法院判决张亮、肖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四名被告连带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7928元。
禁渔期、禁渔区的划定是守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电鱼、毒鱼、炸鱼行为更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的参与者,均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在此提醒,生态保护无小事,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广大群众要增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发现违法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好水资源环境。(王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