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咬兔起争执 “两水”解纠纷
来源:汪琴 2026-01-19 17:17:34 责编:梅觉明

近日,旌德县蔡家桥镇某村村民唐某因49只幼兔离奇死亡与同村村民赵某产生纠纷,在蔡家桥司法所调解员运用“两水调解法”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握手言和,一场邻里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据了解,唐某长期从事肉兔养殖。某日清晨,他巡查兔舍时发现49只幼兔意外死亡,经济损失惨重。为查明死因,唐某调取兔舍周边监控,画面清晰显示,系同村村民赵某饲养的大狗夜间擅自闯入兔舍,攻击幼兔导致其死亡。掌握确凿证据后,唐某找到赵某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其按市场价格全额赔付损失。而赵某认为幼兔价值有限,提出减少赔偿金额,双方就赔偿标准争执不下,矛盾逐渐升级,多次协商均无果。

村干部得知情况后,考虑到邻里关系的重要性,第一时间联系蔡家桥司法所请求专业调解支持。司法所调解员接到诉求后,迅速赶赴现场,一方面实地查看兔舍受损情况、核实监控证据,另一方面分别与唐某、赵某单独沟通,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与顾虑,全面摸清纠纷症结。

针对此次纠纷,调解员采用“两水调解法”开展工作。该方法以“井水不犯河水”的民间处事智慧为核心,既强调明确权利边界、互不侵犯的原则,又兼顾“各退一步、和气生财”的情理融合。调解中,调解员首先向赵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动物饲养人管理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其作为大狗主人,因未履行安全管控义务导致他人财产受损,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随后向唐某说明幼兔市场价值的客观情况,劝说其在合理范围内主张诉求,兼顾邻里情分。

调解员以“两水各流其道、互不干扰”为切入点,引导双方达成共识:赵某需尽到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避免侵害他人权益;唐某应理性主张赔偿,避免矛盾激化影响邻里和睦。在法理与情理的双重引导下,双方逐渐放下争执,同意作出让步。最终,赵某认可自身管理疏忽的责任,同意一次性赔偿唐某经济损失4500元;唐某亦表示理解邻里相处不易,接受该赔偿方案。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两水调解法”在基层矛盾化解中的独特优势。蔡家桥司法所将持续推广此类接地气、易操作的调解方法,强化基层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为构建和谐稳定的乡村环境筑牢法治保障。(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