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被告人黄某某因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一判决为广大人民群众在新年伊始敲响了交通安全的法治警钟。
2025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沿祁门县某国道自西向东行驶,在由机动车车道向非机动车道右转时,与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许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许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摩托车;被害人许某某因事故致脾脏破裂等损伤,经全脾切除手术后,伤情被鉴定为重伤二级。经祁门县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许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黄某某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强调,本案中黄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类正三轮摩托车,尽管事故只造成一个人重伤,但因其无证驾驶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当下,电动车已然成为群众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当前许多电动二轮车、三轮车在设计时速、外形尺寸等方面已达到机动车标准,但驾驶者对获取驾驶证的意识不强,以为这些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即可上路行驶,抑或存在不会被查处的侥幸心理而未及时申领驾驶证。在这种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风险陡然上升,可能会让驾驶者面临牢狱之灾,给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敬畏法律、遵守交规、持证驾驶、安全出行,既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江国华 李杉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