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不容挑战,生效裁判必须履行。2025年,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共审结3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以司法重拳破除“老赖”侥幸心理,让胜诉当事人的“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充分彰显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
隐匿转让逃义务 判刑罚款付代价
2023年4月,张某某在淮南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游玩期间,因该公司饲养的马匹突然失控,张某某不幸从马背上摔落,造成脾脏破裂并手术摘除的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某将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诉至大通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依法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该公司置若罔闻。调查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为逃避执行,利用其他账户隐匿公司收入并于2024年6月将公司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转让费也未用于支付张某某赔偿款,其行为已构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执行局梳理拒执线索后移交公安部门立案,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8月11日向大通区法院提起公诉。
大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淮南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审理期间,陈某在支付一半赔偿款后承诺余款分期履行,获得受害人张某某亲属谅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淮南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假意和解真消费 拒执获刑七个月
2021年4月,大通区法院就焦某等五位原告与被告吴某、邹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吴某、邹某赔偿焦某等五人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吴某、邹某未按期履行,焦某等人申请强制执行,吴某、邹某在支付给焦某等人2万元赔偿后承诺两人各自分期支付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同日,大通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后邹某未履行承诺并拒绝按照法院要求报告财产情况,大通区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15日。经核查,邹某达成执行和解后仅支付2000元,但其名下账户累计消费转账10万余元,其工资卡在2024年累计进账4万余元,均被用于个人消费享乐,拒不履行赔偿判决。大通区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5年11月10日向大通区法院提起公诉。
大通区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执案件审理期间,邹某与焦某等五人未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百万资金不还账 罚款之后再获刑
2020年9月,大通区法院在安徽某包装材料公司诉吉林某药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单位吉林某药业公司分期支付安徽某包装材料公司货款合计23万余元,吉林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拒不执行该调解书内容。2021年6月,大通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吉林某药业公司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该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后仍拒不履行。2021年7月,大通区法院以石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罚款1000元。经核查,执行期间该公司账户陆续有170万余元资金转入,但该公司仅支付给安徽某包装材料公司5000元。2025年4月30日,大通区检察院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向大通区法院提起公诉。
大通区法院审理认为,吉林某药业公司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告人石某是吉林某药业公司拒不执行裁定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吉林某药业公司偿还安徽某包装材料公司全部欠款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吉林某药业公司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石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与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包括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拒绝报告财产情况,通过虚假和解、虚构租赁关系等方式恶意处分财产权益等,为打击拒执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生效法律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执行难”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更会动摇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近年来,大通区法院将破解“执行难”作为司法为民重要抓手,坚持“重拳打击”与“温情执行”相结合,一方面加大对拒执行为排查力度,通过线上查控、部门联动、失信联合惩戒等多种手段,精准锁定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对涉嫌拒执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力震慑;另一方面,注意区分被执行人经济状况,对确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此3起拒执案件的审理判决,是大通区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生动缩影。今后,大通区法院将继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健全完善“审执联动”“部门协作”机制,畅通拒执犯罪追诉渠道,不断提升执行质效,以强有力的执行举措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为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建设更高水平法治社会提供坚实司法保障。(魏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