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网络作者名誉权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法院判决作者B某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在某文学平台向作者A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原告A某系某文学平台签约作者,其创作的某部小说连载时多次登上平台“金榜”,吸引了众多读者。同平台签约作者B某质疑该部小说与其创作的作品情节相似,在未经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情况下,就在各网络平台使用不同账号宣称A某作品抄袭,并在粉丝体量较大的微博账号上发布私人制作的“调色盘”,表格中多处使用“照抄”“相似”等字眼。相关言论经网络传播、发酵,引发了部分网民对A某及其作品的负面猜测,致使A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A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固定证据后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B某在未有充分证据证明A某作品存在抄袭的情况下,宣称A某作品抄袭,相关言论导致不特定公众产生A某作品系抄袭的印象,侵害了A某的名誉权。综合A某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A某已按照判决内容在社交平台向A某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所有参与者均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理性发声。此次判决表明了司法始终坚决打击侵害名誉权行为,既是对侵权者的警示,也为广大创作者吃下“定心丸”,让创作者能够安心投入创作,为网络文化市场注入更多优质活力。(潘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