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因雇主未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采光口区域设置明显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提供劳务者不慎坠落受伤。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明确划分双方责任比例,依法保护劳务双方合法权益。
汪某受雇于宁国某装饰公司,负责墙面粉刷工作。事发当日,汪某按照公司安排,在该公司承包的商品房进行墙面粉刷,未注意到地面一处采光口未设置任何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不慎失足坠落至下层空间,经医院治疗诊断,该事故造成汪某身体多处骨折。后汪某多次与宁国某装饰公司沟通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宁国某装饰公司赔付其各项经济损失174627.59元。
庭审中,汪某认为,宁国某装饰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未对采光口采取有效的防护与警示措施,应对其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宁国某装饰公司则辩称,公司已对作业人员进行过安全提示,该采光口位置并非隐蔽,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具备一定经验的作业人员,在移动时应观察周围环境,其自身疏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国某装饰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负有保障作业环境安全、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全警示及管理的义务。该案中,事发现场的采光口存在一定的跌落风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设置充分、有效的物理隔离或醒目的警示标志,其安全管理存在疏漏,应对汪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汪某作为提供劳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行登高、移动等作业活动时,对自身安全负有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其本应主动观察、辨识周边风险,特别是在可能存在高空、洞口等危险区域加强警惕。汪某在作业中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也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定,对于汪某的合理损失由宁国某装饰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40%的责任由汪某自行承担。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生命安全无小事,提供劳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防范需要劳务双方共同重视。接受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方面要全面排查并消除作业场所内的安全隐患,对风险点采取有效的防护和安全措施,同时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与现场管理;提供劳务的个人,更应时刻将自身安全置于首位,自觉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主动规避各类安全隐患,避免自身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黄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