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违约起纠纷 法院调解促和谐
来源:怀远县法院 2026-03-03 09:36:36 责编:吕宏伟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购车贷款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在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在由担保方代偿后,依旧拒不履行,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了结纠纷。

被告因购车需要,与某银行签订《某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合同》,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购车款项。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6期,所购车辆同时向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某汽车贸易公司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然而在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被告开始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作为担保方的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代被告向银行偿还了剩余贷款本息。由于被告迟迟不归还原告垫付的款项,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代偿款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备调解基础。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作为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同时,法官也从诚信角度出发,劝导被告正视自己的合同义务。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和沟通,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表示愿意配合解决问题。在法官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款项;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本案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追偿权纠纷。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贷款消费固然便捷,但还款义务不容推卸。若因经济状况变化确实无法按时还款,应当主动与银行或担保人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而非消极回避。逃避债务不仅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最终得不偿失。诚信履约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基础。(怀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