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后休息室意外离世 用人单位是否担责?
来源:黄晓雪 2026-03-06 09:36:05 责编:梅觉明

下班后因私事自行返回工作场所并在休息室因心脏病离世,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担责?近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经审理认为李某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对此无过错,最终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生前系某劳务公司保安,工作时间安排为“上24小时休24小时”。事发当天上午7时,李某完成交班后正式下班,43分钟后又因忘带手机充电器和茶杯折返公司门卫室拿取,期间李某告诉接班的保安王某,其胸口疼要去休息室休息一下,王某劝说其尽快就医并通知家人,但李某拒绝并径直前往休息室。一段时间过后,王某不放心便进屋查看,发现李某嘴巴张开没有声音,随即拨打120,急救人员到场后宣布李某已经死亡。后经法医检查, 确认李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猝死。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死亡地点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内,且其突发心脏病亦与单位长期安排24小时工作相关,故用人单位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遂将某劳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1522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李某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首先,根据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法院确认李某事发当日的工作时间已于上午7时结束,其发病及死亡均发生在个人休息时间,故李某死亡时间确属下班后。其次,李某家属主张李某因连续性夜班工作使其身体超负荷,过度劳累引发冠心病导致死亡。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李某的工作时长为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但根据用人单位的《门卫工作制度》载明的工作内容,李某夜间工作任务较少,对正常休息影响较小,且有足够时间休息恢复,无证据证明门卫工作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死亡直接原因为自身疾病,与用人单位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用人单位无过错。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侵权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过错原则和因果关系要件,避免形成“谁弱谁有理”或“出事就赔”的错误倾向。在本案中,承办法官严格区分“工作时空”与“个人时空”,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将用人单位的责任止于工作相关的合理限度。清晰的权责划分有助于引导建立健康、理性的劳动关系,既防止用人单位承担过重的不确定风险,也提醒劳动者下班后的个人生活时间,原则上应自行安排并承担相应风险。黄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