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调解书”为“护身符”骗取债权分配?虚假诉讼,罚!
来源:单鹏里 2026-04-01 11:22:23 责编:仇鹤丹

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极少数人却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严厉惩处。

原告淮北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贸公司)诉被告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生物公司)、尹某某(系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合同纠纷一案,某工贸公司和尹某某在均已知晓某生物公司已被申请破产、进入债权申报程序的情况下,某工贸公司仍就相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法院立案后两日内,尹某某代表某生物公司与某工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取了民事调解书。某工贸公司随后持该份调解书向某生物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获得确认,进而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该行为引发其他债权人的强烈质疑。

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全面审查了案件事实,某工贸公司在起诉时已知某生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尹某某作为某生物公司总经理未告知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真实情况,亦未通知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参与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相关规定,尹某某作为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主动自认公司债务,并与某工贸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而某工贸公司提供的证据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取得的民事调解书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驳回某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对某工贸有限公司处以7万元罚款,对尹某某处以3万元罚款,并将该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案件审结后,法院向当事人进行了判后答疑,某工贸公司与尹某某均认识到自身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该案中,某工贸公司和尹某某的行为虽未完全实现其非法目的,但其行为本身已对司法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法官强调,虚假诉讼的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侵害他人权益,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稀释了真实债权人的受偿比例,直接侵害了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其次,浪费司法资源,虚假诉讼占用并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使法院陷入对虚假事实的审理,影响了其他正当案件的审理效率;再者,损害司法权威,虚假诉讼利用法律程序牟取非法利益,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战,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最后,面临严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单鹏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