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不是“唐僧肉”,骗保必受法律惩!
来源:怀远检察 2026-04-02 15:00:32 责编:吕宏伟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事关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运行,是重要的民生保障资金。近期,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存在违规进行虚假医保申请报销、利用医保来转卖药品等行为骗取医保基金,此类行为绝非小事,已然触碰法律红线,涉嫌诈骗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份,被告人甲某与乙某在怀远县某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甲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某在被告人丙某(乙某之子)陪同下,前往怀远县某镇医院检查,后转至怀远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治疗。丙某与甲某共谋隐瞒交通事故事实,谎称甲某系“在骑电动车下地干活途中急刹车”导致摔伤以骗取医保基金。后甲某在县医院九楼骨科住院部接受手术治疗,丙某使用甲某身份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并填写虚假医保登记表,后成功申请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共计5528.85元。2025年1月份,甲某将骗取的医保金全部退还。后经怀远检察院提起公诉,甲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丙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常见骗保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病历、处方、检查报告、费用票据等医学文书和相关凭证,虚构就医、购药事实,骗取医保报销;

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或者将本人医保凭证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协助他人骗保;

定点医药机构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增医疗服务费用、串换药品耗材,违规为非参保人员、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人员办理医保结算;

重复享受医保待遇、隐瞒外伤第三方责任,虚构受伤原因违规报销医保费用;

利用医保待遇转卖药品、医用耗材,套取医保基金现金返还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检察机关将始终保持对医保诈骗犯罪的严厉打击姿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惩各类骗保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救命钱”。望全社会引以为戒,切勿因贪图小利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医疗保障秩序。(怀远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