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月余不慎受伤 调解巧解工伤纠纷
来源:何悦 2026-04-10 15:53:43 责编:梅觉明

4月8日,郎溪经开区调委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4月4日,张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公司尚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入职仅一个多月,张某在车间作业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手中指离断伤,伴腕背部及手指皮肤挫伤。事后,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书,确认张某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张某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与公司产生争议,遂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受理纠纷后,调委会第一时间联系企业核实情况,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耐心地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明确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张某的伤情已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厘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调解员一方面向企业指出,未及时参保埋下的隐患已转化为现实的赔偿责任,主动履行既能避免诉讼风险,也有利于维护企业声誉和用工关系;另一方面,也积极引导张某稳定情绪,理性表达诉求,避免因情绪化提出过高要求而导致调解僵局。

经过多轮沟通与协商,公司最终同意参照法定标准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应款项。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