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你们来找我是为了什么事,我现在就支付10000元!”4月14日,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应怀宁县人民法院的邀请,对一起执行案件进行现场监督,被执行人杨某某当场表示愿意配合。
这起案件源于3年前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达成的一份调解协议。2023年,江某某与杨某某约定,由杨某某在5年内分6次偿还共计111500元借款,但杨某某在仅支付2000元借款后便未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因执行款项迟迟没有到位,且一直联系不上杨某某,2026年1月7日,江某某向怀宁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怀宁县检察院受理该起案件后,对该案进行全案审查,并积极与怀宁县法院承办人进行沟通,制定执行方案。在得知杨某某住处后,怀宁县检察院、怀宁县法院干警上门开展释法说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杨某某当日支付10000元,并与江某某重新达成分期付款计划。
“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开展现场监督,既是对规范执行活动的全程保障,也是与法院形成合力,推动执行案件办理进程的有效路径。怀宁县检察院将继续深化‘监督+执行’的协作模式,与法院共同守护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怀宁县检察院干警表示。(朱刘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