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捕猎夹猎捕“三有动物”获刑!
来源:许艳 2026-04-24 17:52:26 责编:梅觉明

因一时好奇在山间私设捕猎夹,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捕获一只野生动物小麂。4月21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目前该案已生效。

2025年9月,被告人杨某在某平台直播间下单购买三套捕猎工具,于2025年12月11日携带三套捕猎工具来到宁国市某村民组的一座无名山上,在山上分三处位置安装三套捕猎工具。2025年12月26日上午,杨某来到安装捕猎装备的山头检查捕猎工具时,发现其中一套工具捕获了一只野生动物。后杨某将其带下山放置在汽车后排,在宁国市某小区附近路边被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案涉野生动物为小麂(俗称黄麂),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为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等量刑情节,结合其具有的上述量刑情节,且其所在社区亦无不良评价,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猎捕不仅危害物种生存,更触犯法律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狩猎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好奇心不可逾越法律红线,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非法猎捕、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一时好奇或贪念,触碰法律底线,付出沉重代价。(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