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非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受害人无责,各方赔偿比例该如何划分?3月12日,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交强险赔付不按责任比例划分,需优先全额保障无责受害人权益。
2022年1月11日,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宁国市某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正面碰撞、刮擦,造成罗某身体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罗某无责任。另查明,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属于机动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罗某先后前往多家医院就诊治疗。因与各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罗某遂将王某、李某及涉案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全额承担其连带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共计15970元经济损失。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应由承担次要责任的王某先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王某则辩称,车辆已投保,相关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自身无须额外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综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699.77元。
法官说法:交强险是法定强制责任险,其首要功能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而非先行划分事故各方的过错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一赔偿责任不以机动车一方责任大小为前提。本案中,王某虽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其作为机动车一方,相较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来说,其危险性更高,法律对其课以更重的避险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仍然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受害人罗某的合理损失。交强险赔付完毕后,如有超出部分,再按李某与王某各自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因本案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故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通讯员 桂梦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