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长江非法采砂8人一审获刑
来源:安徽日报党媒云 2026-06-09 17:12:50 责编:仇鹤丹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因非法采砂获刑,共同承担101.3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用司法实践生动诠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理念,为长江生态保护筑牢司法屏障。

该案中,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任何采砂许可资质的情况下,铤而走险,搭建非法采砂利益团伙。2024年下半年,陈某便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非法吸砂泵船,于9月1日晚勾结运输船,首次实施非法采砂活动,所幸运输船行驶途中被及时查获,未造成更大损失,但陈某并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2025年,其再次出资购置非法吸砂泵船,拉拢其余7名被告人形成固定犯罪团伙,明确分工、协同作案。由陈某统筹安排吸砂泵采砂,其余被告人各出运输船或安排人员驾船,前往指定水域装运江砂,随后变卖获利,形成“采砂—运砂—销赃”的完整非法利益链。

自2025年7月初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在长江禁采区、禁采期内,累计实施非法采砂行为10船次,盗采江砂高达24268.78吨。经专业机构评估,8名被告人的非法采砂行为,给长江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的严重损害,非法采砂粗暴破坏河床原始结构,导致河床下切、岸线坍塌,严重威胁河势稳定与防洪安全;造成水源涵养量大幅减少,破坏长江水生生物栖息地,导致水生生物资源大量流失,生物多样性遭受重创。

经核算,该案非法采砂行为合计产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1.3万余元,这笔巨额费用,既是不法分子破坏生态必须付出的经济代价,更是长江生态修复的现实需求,深刻印证“破坏生态必担责”的法治底线。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积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一定的悔罪态度。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长江禁采区、禁采期盗采江砂,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更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长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1.3万余元。宣判后,8名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的宣判既是对非法采砂行为的严厉震慑,也是一堂极具教育意义的生态法治公开课,它清晰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长江生态不容侵犯,任何试图挑战生态保护底线、践踏法律红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讯员 俞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