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省燃气开支,被告人私自更换无法正常计量的老旧燃气表,长期盗用燃气,涉案价值共计四万元。即便其事后主动赔偿、挽回全部损失,仍需为自身贪念承担相应法律代价。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
罗某某在日常用气过程中,拒不按标准缴纳燃气费用,在知晓老旧燃气表存在无法正常计量、上传用气数据的漏洞后,刻意将家中正常使用的燃气表更换为废弃老款燃气表,刻意逃避用气计量与缴费,通过该方式盗取燃气价值累计达四万元。
燃气公司在日常巡检中发现用气异常线索,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罗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向燃气公司全额补缴燃气费用、赔偿相关损失,积极弥补全部经济损失。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定,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综合考量其全额退赔、认罪悔罪等从宽情节,最终以盗窃罪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检察官提醒】
切莫因贪图小额利益心存侥幸,将私自“蹭用”燃气的行为视作小事。盗用燃气并非普通的民事欠费行为,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即构成刑事犯罪。此外,即便案发后主动退赔,仅可作为量刑从宽情节,无法消除既定的违法犯罪事实。
广大市民应当树立合法用气、依规缴费的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燃气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护燃气设施,坚决远离各类盗气违法行为。如发现他人盗用燃气、破坏燃气设备等违法线索,可及时向燃气公司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公共安全与良好社会秩序。(禹会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