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受11万余元 公司高管收取“业务提成”被判刑
来源:安徽日报 党媒云 2026-06-11 08:47:15 责编:梅觉明

谈及受贿行贿,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公务员”“事业编”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触及,殊不知公司、企业员工等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回扣”“好处费”等,也将受到法律处罚。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康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0月,被告人康某被江苏某汽车公司委派到子公司宣城市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2021年3月至2023年12月底,康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合作商某广告公司对公账户走账方式,收受两家合作单位给与的“业务宣传费”共计117907元,归个人所有。期间,在被总公司发现后,康某退出10000元至宣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账户。案发后,被告人康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1078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结合被告人康某具有的自首、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康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康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作为公司高管等利益和资源相对集中的公司企业的“高地”岗位,往往是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密集地。据此,法官温馨提示,公司企业需健全财务管理、合同签订等内控机制,从源头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和账目核查,及时发现并化解管理风险。作为公司企业员工,务必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认清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行为的违法属性和法律后果,拒绝权钱交易,秉持廉洁的从业基本准则。

人民法院坚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构建安全稳定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坚定立场。同时,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彰显了人民法院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获利、最大限度减少被害企业损失的鲜明态度。(通讯员 冯晶蕊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