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来源:安徽日报 党媒云 2026-06-11 08:51:17 责编:梅觉明

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旌德金融监管支局、工商银行旌德支行、旌德电信公司、邮储银行旌德支行、旌德农商行等单位17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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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018年期间,胡某利用担任铜陵某银行部门副经理、工作人员身份,在金融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规避异地授信限制,胡某介绍和推荐安徽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借壳”铜陵某公司在铜陵某银行“融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指导安徽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提供符合贷款要求的虚假资料。期间,胡某多次与银行其他工作人员对接协调,并帮助解决“融资”保证金和办理票据贴现等事宜,积极促成业务。后安徽某公司办成6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江苏某公司办成1.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在此过程中,胡某收受“手续费”790.36万元、“返点费”53.1万元。另胡某利用其身份,为企业寻求过桥资金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好处费”5.3万元。

2010年4月至2014年10月,胡某为了给妻子经营的公司筹措经营资金,使用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商品买卖合同等贷款材料,以妻子、姐姐以及公司的名义,先后在铜陵某银行办理多笔贷款,之后经多次续贷,在胡某调离信贷管理部时贷款余额为750万元。

案发后,胡某被纪委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胡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48.7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综合胡某具有的坦白、羁押期间表现良好、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胡某不服提起上诉,宣城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戴志美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