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款承诺书空白处署名惹官司——泾县法院:未明示身份无需共同偿债
来源:安徽日报 党媒云 2026-06-26 15:14:23 责编:梅觉明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结合文书署名位置综合研判,认定被告詹某仅在承诺书空白处签字,且未注明借款或担保身份,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詹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2023年6月,赵某因工程项目资金周转不足,向李某筹措借款。双方协商约定:由李某作为主借款人向银行贷款20万元,赵某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李某从中划出10万元转借给赵某。

同年7月29日,李某按照赵某指示,将该笔款项划转至第三方账户。借款到期后,赵某迟迟未能按期还款。经李某多次催收,赵某出具写明本人身份信息的借条及还款承诺书,重新约定还款期限,詹某在承诺书空白位置签字确认。此后赵某仍长期拖欠款项未付,李某遂将赵某、詹某一同诉至法院,主张詹某在承诺书上签字即代表自愿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共同清偿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詹某在承诺书空白处签字,是否与李某成立共同借款或保证担保法律关系。法院审理查明,詹某仅在文书空白位置署名,案涉书面材料并未标注其借款人、保证人身份,李某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佐证詹某存在共同借款、代为清偿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李某要求詹某共同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判决赵某偿还剩余借款9万余元。

法官提醒:碍于亲友情面,随意在借贷文书空白处签字看似无关紧要,实则暗藏法律风险,极易引发纠纷。此类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直接决定签字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在此提示广大群众,签名无小事,落笔即有责。签名位置、身份标注、真实意思表示是判定还款责任的核心要素。一张借条、一份承诺书,承载的不只是资金往来,更是清晰划分法律责任的书面依据。出借人与签字人均应提升法律风险意识:出借人要将债权、责任条款书写完整明确;签字人签字前务必通读全文、看清权责;双方均需妥善留存交易凭证、标注款项用途,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到每一笔借款权责明晰、每一份责任有据可依。(通讯员 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