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进入某足浴店后,发现店内无人,遂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念头。随后,张某发现店内吧台抽屉上锁,便强行拉开抽屉,盗走抽屉内现金5000元。
案件办理过程中,经专业机构司法鉴定,张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鉴定意见认为,结合张某实施盗窃行为时的作案过程、行为表现以及认知和控制能力等情况,其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到案后,张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张某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精神、智力方面存在一定障碍,并不当然免除刑事责任。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结合其作案时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以及具体行为表现等因素依法综合判断。经依法鉴定,行为人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盗窃公私财物均属违法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群众切勿心存侥幸、觊觎他人财物,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法律惩处。(通讯员 张庆红 李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