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普通的民间经济纠纷,因当事人冲动行事、携械对峙,最终升级为恶性伤人刑事案件。原本的民事纠纷彻底质变,酿成伤人恶果,被告人最终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结合案件情节及被告人悔过表现,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沈某某、潘某与张某、王某等人因经济往来产生矛盾,双方相约碰面交涉,交涉过程中言语冲突不断升级,进而引发激烈肢体冲突。冲突期间,被告人沈某某拿出事先备好的弹簧刀,对张某、王某实施捅刺行为;同行的潘某则持橡皮棍殴打两名被害人。面对攻击,张某、王某等人随即就地取材,捡拾木板反击殴打沈某某、潘某二人。
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张某身体受损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王某身体受损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审查阶段,沈某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张某沟通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足额履行赔偿义务,张某自愿出具谅解书,对沈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同时,沈某某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深刻认识自身错误。法院综合考量其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沈某某事先准备刀具、携械赴约,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预备意图,其持刀捅刺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已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定罪量刑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量刑。鉴于其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法院据此作出减轻处罚判决,既恪守法律底线,也彰显司法宽严相济的原则。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遇事冲动、诉诸暴力,是解决矛盾最愚蠢的方式。民间经济纠纷、人际矛盾均属于日常民事争议,完全可以通过平等协商、人民调解、司法诉讼、仲裁等合法合规途径理性化解。
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赴约对峙,本身就是危险且违法的行为,为矛盾激化、刑事案件发生埋下重大隐患。一时的意气之争,不仅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更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背负刑事案底,彻底打乱个人人生轨迹,同时给多方家庭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
本案中被告人虽因积极悔过、主动补救获得从轻处理,免于更重的刑罚,但一年十个月的刑期、终身留存的犯罪记录、对他人和家庭造成的伤害已然无法挽回。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事务必保持冷静克制,摒弃暴力思维,坚守法律底线,理性处置各类矛盾纠纷,切勿因一时冲动酿成终身遗憾。(通讯员 徐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