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应当依循法律途径,而非寄希望于“关系运作”。以“请客送礼”“疏通关系”等方式试图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不仅难以实现预期目的,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近日,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部分委托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并判令返还相应款项。
2023年7月,王某某因经济纠纷欲维权,经人介绍结识李某某并委托其代为处理在外省的案件。期间,李某某以请客吃饭、走关系、调查费、诉讼费、借款等各种名目,累计向王某某索要钱款达106849.5元。后经查实,李某某实际支出律师费16000元及诉讼费6002.5元。王某某认为李某某索要款项超出其所请托事务所需的合理范围,属于欠款,李某某理应归还,进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返还欠款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LPR的1.5倍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
法院审理认为,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认定成立事实委托关系。但王某某委托李某某处理案件时,明知李某某部分钱款用于“请客吃饭、走关系”,该请托行为意图通过非正常手段影响司法活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财产应予返还。扣除李某某实际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已还款等,法院认定李某某还应返还王某某79177元。因双方对委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均有过错,对王某某主张的按同期LPR的1.5倍支付利息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79177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现实生活中,遇到纠纷或办事受阻,习惯“找熟人、托关系、花钱打点”,以为能走捷径,殊不知,此类以“走后门”“疏通关系”为目的的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便法院判令返还部分钱款,委托方也会因自身过错而承担损失,若钱款已被中间人挥霍或用于违法活动,还可能面临难以全额追回的风险。更严重的是,请托“走关系”干扰司法公正或行政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行贿罪等刑事犯罪,最终落得人财两空、追悔莫及。(通讯员 陈鑫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