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债务串通诉讼被追责
来源:杨静 2026-07-26 09:48:44 责编:吕宏伟

 2016年下半年起,王某某因经营石材生意、承包工程多次向李某某夫妻借款周转,至2019年7月,双方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再无新的借贷往来。

2020年4月2日,在不存在新债权债务的前提下,李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王某某,同时追加与案涉借款毫无关联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请判令王某某偿还65万元借款及利息,要求该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王某某伪造某建设公司印章,加盖于授权委托书,以该公司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

2020年4月10日,李某某与王某某恶意串通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某限期归还全部本息,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尚未履行完毕,王某某因其他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2023年4月2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王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检察机关同步依托刑事案件线索启动民事再审检察监督,对该虚假诉讼形成的错误调解开展监督。(蚌山检察)

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与公司、企业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和担保义务,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虚假诉讼是侵蚀司法公信力的“毒瘤”,切莫心存侥幸虚构债务、串通起诉。

1.债务结清后,再次捏造不存在的借贷关系起诉,伙同他人伪造企业印章、恶意追加无关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属于典型虚假诉讼行为,既会造成无辜企业财产权益受损,也严重扰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

 2.虚假诉讼不单单承担民事纠错后果,情节严重将触犯刑法,行为人会被追究虚假诉讼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刑事责任,留下终身犯罪记录。

3.民事诉讼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债权需依托真实、合法的基础事实,切勿通过伪造印章、虚假调解等方式谋取不法利益。检察机关将坚持刑民协同监督机制,同步深挖刑事案件背后虚假诉讼线索,双向发力打击此类妨害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通讯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