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公开开庭审理,太湖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聂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作案工具气枪予以没收。
2024年下半年,刘某、陈某、聂某商议自制气枪猎捕野生动物,三人分头购买零部件并于2026年1月将气枪组装完成。同月一天晚上,三人商议携带自制气枪到太湖县刘畈乡某村的山场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后三人在该山场共非法猎捕4只野生小麂,返程途中被太湖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
经鉴定,三人非法猎捕的小麂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安徽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案涉小麂价值1.2万元。太湖县公安局认为,刘某等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并移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全案证据,认为刘某等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其行为同时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依法以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人支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生态赔偿费用1.2万元。在太湖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刘某等三人主动支付了生态赔偿费用1.2万元,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维系着生态系统平衡,随意猎捕、伤害野生动物,不仅会打破区域生物链稳定,更触碰法律红线,必将承担法律责任。不少人抱着“上山打野味只是小事”的侥幸心态,殊不知一时口腹之欲、猎奇贪玩的念头,便有可能触犯法律。保护野生动物是全体公民的法定义务,切勿贪图口腹、心存侥幸,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通讯员 周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