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房屋后消极签约 法院判决定金不予退还
来源:黄明菁 2026-08-18 11:16:09 责编:梅觉明

近日,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判决长期拖延签订认购协议、支付首付款的购房者李某配合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备案解除手续,明确房地产公司有权没收已付定金。

2025年3月,李某通过线上公证选房程序认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50000元,完成网签备案。此后,开发商某房地产公司多次通过书面通知、信息催告等方式敦促李某签订纸质认购协议并支付首付款,但李某始终未予配合。该房屋交易陷入停滞,无法正常销售流转,某房地产公司遂以李某影响己方正常经营及房屋交易秩序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认购关系、办理解绑手续并没收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之间通过公证选房程序确定了对案涉房屋的认购,并由公证处出具选房确认单确定了房号、选房人、销售总价、定金等内容,且李某已依约实际交纳了定金 50000元,双方的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虽未约定签约及付款具体期限,但李某负有在合理期限内缔约和缴纳首付款的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于2025年4月至2026年2月期间多次向李某发出《催告函》《认购终止函》等材料,明确告知将终止认购关系并没收定金,李某在收到上述函件后仍怠于履行签约义务,明显存在消极、拖延行为,违背了双方订立商品房预约合同的初衷,已构成违约。此外,案涉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系基于双方购房预约关系办理,李某作为备案相对方,负有配合解除网签备案的附随义务。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李某之间就案涉房屋成立的商品房预约合同解除;二、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备案解除手续;三、某房地产公司有权没收李某已支付的50000元定金。

法官提醒:购房置业关乎重大财产利益,广大消费者应当充分衡量自身经济能力,慎重签约、认购。交付定金前务必仔细阅读认购文件,厘清定金罚则适用条件,明确后续签约、付款的时间节点,积极履行磋商缔约义务。收到开发商催告、通知类函件时,应当及时积极回应,切勿消极置之不理。若对合同条款存在异议,应主动与开发商沟通协商并留存沟通证据,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拖延履行义务承担定金损失等不利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通讯员 黄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