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电商行业快速发展,线上购物已成为大众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因远程交易存在天然的信息差,“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为消费者赋予了法定“反悔权”,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但在实践中,少数消费者误将“无理由”等同于“无条件”,滥用退货权利,甚至把规则异化为“免费试用”的工具,既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也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近日,长丰县人民法院双墩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消费者退回的商品不完好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明确权利行使边界,引导消费者诚信理性维权。
2025年6月14日,消费者王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在吴某经营的店铺购买价款为69.8元的T恤一件,于2025年6月20日申请退货退款并寄回商品。吴某于2025年6月24日收到退货包裹,经查验,王某寄回的商品吊牌缺失且存在穿着、洗涤痕迹。吴某通过平台联系王某,表示因王某退回的商品影响二次销售而拒绝退货。王某辩称其收到货后便将衣服放入洗衣机洗涤,后试穿觉得领口偏大,故发起退货申请,并未长期穿着。吴某因操作失误退回了货款,后多次联系王某要求返还货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核查案卷材料,迅速厘清案件事实。鉴于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小,且双方均有化解纠纷的意愿,为推动矛盾实质性化解,法官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中,法官秉持法理与情理相统一的原则,一方面向消费者王某释明“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前提与权利行使边界,引导其换位思考,理性认识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另一方面耐心倾听经营者吴某的诉求,耐心做好沟通疏导。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吴某全额退还货款,吴某申请撤回起诉,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确立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该制度针对网购中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难题——消费者仅凭图文描述难以充分辨识商品的品质、性能、真伪等,通过赋予消费者合理期限内的反悔权,对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以此平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但任何权利的行使应有边界。“七天无理由退货”绝非“七天无条件退货”,退货商品完好是行使该项权利的核心前提。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及商标标识齐全的,方可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封、进行合理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的认定。具体到本案涉及的服装类商品,若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则应视为商品不完好,在此情形下,经营者有权拒绝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申请。
若放任消费者滥用反悔权,将“七天无理由退货”当作“免费试用”“用完即退”的“薅羊毛”工具,不仅会直接增加经营者的物流、人工及库存损耗等经营成本,损害经营者利益;从长远来看,高退货率导致的成本抬高或将迫使商家采取价格上调、退货政策收紧等手段,这意味着其他消费者要为少数人的不诚信行为买单。因此,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框架内正当行使权利,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周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