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单跑运输,按约把货送到,收货方、发货方却因西瓜质量问题互相甩锅,谁都不肯付运费。近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穿透多层法律关系,依法判决委托人支付剩余运费,为货运从业者撑腰。
货车司机赵某通过货运APP承接一笔西瓜运输订单,约定将西瓜从宁夏运至濉溪,总运费10000元。订单登记发货人为钱某,收货人为孙某。赵某按时完成运输并交付西瓜,孙某售卖完毕后,以西瓜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结清运费;钱某则辩称双方约定由收货方付运费,同样拒绝付款。
双方僵持不下。期间,孙某向赵某转账3000元,并备注该款项仅为“临时补偿”,若法院判定由他人承担运费则需返还。讨要余款无果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孙某支付剩余运费、压车误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二人各执一词:钱某称西瓜不耐储运系孙某装车要求所致;孙某则主张自己并非运输合同相对方,没有付运费义务,还要求返还已转的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某系受孙某委托代办采瓜、对接运输事宜,二人构成委托关系;西瓜质量争议属于二人内部纠纷,与司机运输服务无关;扣除已付定金500元、孙某转账3000元,尚欠运费6500元;赵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压车误工损失。故依法判决孙某支付剩余运费65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1. 订单上写的是发货人,为啥最后让收货人付钱?——厘清委托关系,委托人买单
虽然运输订单登记钱某为发货人,但法院查明,钱某只是受孙某委托办理采购、运输对接事宜。根据《民法典》委托合同相关规定,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从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同时,结合双方“收货方付运费”的交易惯例,最终认定孙某为运费支付义务人。简言之:谁委托办事,谁对外担责;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司机。
2. 西瓜确实有质量问题,凭啥不能拒付运费?——货损纠纷与运输合同是两码事
西瓜品相、损耗问题,属于钱某与孙某之间的纠纷。司机赵某已完整履行运输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收货方不能拿货物质量问题对抗司机索要运费的合法权利。双方内部矛盾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但不能让司机的血汗钱为别人的纠纷买单。
3. 压车误工费为啥没支持?——额外损失要留痕,空口无凭难维权
赵某主张压车误工费,但未能提交现场滞留记录、损失凭证等有效证据,法院无法认定损失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故未予支持。提醒广大货运司机:产生误工、食宿、压车等额外损失时,务必留存录音、聊天记录、视频、过磅单等证据,方便日后维权。
4. 拖欠运费还要付利息?——无正当理由拒付构成违约,逾期利息依法支持
一方无正当理由拖欠运费,构成违约。赵某起诉主张按LPR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倒逼义务人及时结清款项,不能让拖欠者“赖账还占便宜”。(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