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子归儿子,父亲失联无法过户怎么办?
来源:董贤惠 2026-08-25 17:16:15 责编:仇鹤丹

双方离婚时白纸黑字表明,夫妻共有的房子留给儿子,可等孩子成年了去办过户,父亲却“人间蒸发”,怎么也联系不上。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共有人双方到场,母亲的配合到了位,父亲的缺席却让手续一卡就是好几个月。日前,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确认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有效,判令父母配合子女办理过户手续。

小李是李某和张某的婚生子。多年前,父母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名下的一套共有房产赠送给小李,彼时小李尚未成年,房子的事便一直搁置。如今小李已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到了可以独立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年纪。母亲张某对赠与没有异议,愿意配合过户。但父亲李某长期下落不明,电话停机、原住址无人、亲友无法联系,始终处于“失联”状态。

问题就卡在这里。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涉及共有产权转移的,要么共有人同时到场签字确认,要么出具经过公证或认证的书面同意材料。父亲一方的“缺席”,让小李的过户申请屡屡碰壁。母亲同意、协议在手,房子却迟迟落不到自己名下。

无奈之下,小李向繁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父母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约定有效,并判令父母协助办理产权过户。

案件受理后,因父亲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期满即视为已经送达,充分保障了失联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告期满,李某未到庭应诉,案件依法如期开庭审理。

庭审中,法院对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性质作出明确厘定: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合同。它发生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时,是附带身份属性和保护子女权益的财产处置安排,承载着离异家庭对子女未来生活的保障考量。因此,该协议一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也不能因一方下落不明而免除其协助过户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作为离婚协议中明确指定的房产受赠人,在具备法定受让条件后,有权要求父母双方履行赠与承诺。父亲失联不构成协议失效的法定事由,也不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母亲张某同样应当按照约定履行配合责任。

最终,繁昌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小李所有;被告李某、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小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表示,若判决生效后父亲李某仍不配合或无法联系,小李可凭生效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完成过户登记,不再需要被执行人配合到场。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是夫妻双方综合考量情感、子女抚养等因素后作出的整体性安排,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事后反悔、失联或拖延履行,均不影响协议效力。子女或守约一方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生效裁判文书可作为强制过户的直接依据。(通讯员 董贤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