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聚焦农民工薪资纠纷、工伤赔偿维权痛点,通过多项便民务实举措,优化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全链条守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让法治温情惠及广大务工群体。

今年以来,阜阳市颍泉区立足辖区实际,聚焦各类群体法治需求,统筹开展“法润颍泉”“六个一”民法典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多样化、接地气的普法形式,让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融入日常生活。

2026年以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坚守法律援助为民初心,紧扣“应援尽援、应援快援、应援优援”工作目标,持续优化服务举措、严把案件质量关口、深化法治宣传引导,全方位提升法律援助服务 ...

今年以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法治为民工作主线,不断推进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工作提质增效,把法治保障送到群众家门口、把法律服务办到群 ...

今年以来,阜阳市司法局颍泉区司法局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主动靠前服务,创新监管方式,以“送法进企业”为抓手,坚持普法宣传、规范执法、服务保障同向发力,打好法治护企“组合拳”, ...

近年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立足职能定位,主动担当作为,将青少年法治教育作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任务,坚持守正创新、系统谋划,通过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普法格局,为青少年的健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深化行政复议改革、推行“综合查一次”、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创新普法宣传模式等一系 ...

近年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紧紧围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部署,围绕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这一核心目标任务,坚持守正创新、精准施策,聚焦重点普法对象,变“广撒网”为“精聚焦”,满足不同群体 ...

近期,阜阳市颍泉区严格按照上级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相关文件清理工作,现已全面完成清理任务,为全区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 ...

近年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积极探索、认真梳理,注重落实安置帮教各项工作任务,指导各司法所规范开展各项安置帮教业务工作,提升安置帮教工作质效。

“十四五”期间,阜阳市颍泉区合法性审查工作扎实稳健,为区域法治政府建设筑牢根基。如今,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颍泉区司法局锚定“智能化、标准化、专业化”核心目标,以三大关键举措擘 ...

12月1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创新开设“向日葵课堂”,聚焦警示教育,为社区矫正对象量身打造沉浸式、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平台,助力其珍惜机会、顺利解矫。

12月4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在阜阳市清河广场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活动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宪法深入人心”为主题,通过沉浸式、互动式、体验式宣传, ...

自2024年以来,阜阳市颍泉区创新推行“三联三审”工作模式,将合法性审查嵌入乡镇(街道、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流程,以标准化、闭环式审核筑牢基层依法行政根基,成为提升基层治理 ...

近年来,阜阳市颍泉区聚焦企业发展法治需求,从法律服务、执法规范、监管改革三方面精准发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

今年以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聚焦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绷紧安全生产之弦,结合自身职能,立足工作实际,多措并举抓实安全生产工作。

近期,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效能,阜阳市颍泉区线上线下协同发力,系统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群众知晓度、理解度和配合度,推动改革红利直达市场主体。

2025年以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不断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实质性解决各类行政争议,为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颍泉提 ...

11月13日,阜阳市颍泉区举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暨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班。来自全区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人、业务骨干及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共120人参加培训。

11月13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举办“阳光矫正法治同行”社区矫正“开放日”活动,阜阳师范大学法学院50余名师生走进社区矫正中心,近距离体验社区矫正工作全流程。

近年来,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颍泉区司法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民高效作用,重视并依法做好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聚焦涉企行政争议,通过畅通渠道、提质增效、实质化解、源头预 ...

近年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大力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打造一支活跃在城乡社区、田间地头,来自群众、服务群众的基层法治生力军,为激活基层治理“法治细胞”,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 ...

今年以来,阜阳市颍泉区司法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民高效作用,重视并依法做好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助推法治营商环境、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

10月23日下午,阜阳市颍泉区召开全区“综合查一次”改革工作推进会。全区27家相关执法单位分管负责人及联络员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