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 没收工具又罚款
来源:
汪悦磬
2021-06-02 16: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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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明俊 胡明兵 夏朝阳
5月28日上午,旌德法院在三溪社区巡回审理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吸引了当地不少群众前来旁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携带电瓶等捕鱼工具,来到三溪镇徽水河炮台桥段的道旁,用电瓶、打鱼机等在河道内捕鱼。捕鱼过程中,被河对岸的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程某某将电瓶、打鱼机、网捞、导电杆、塑料篓子和2条鲤鱼丢弃在河对岸,朝山上跑去,躲在小竹园里,直到工作人员离开后才走路回家。2020年11月20日,程某某被旌德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判处被告人程某某罚金2000元并没收犯罪工具。
下一步,旌德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犯罪行为,不断筑牢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汪悦磬)